(2017)冀09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根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根元,苑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张根元,男,1954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苑小辉,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根元等其他案由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0359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662号案终结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