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郝大鹏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许多,郝大鹏,尹秀云,郝玉臣,张秀清,郝文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801号原告张红英,女,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原告许多,女,1996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郝大鹏,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尹秀云,女,年龄不详,汉族。被告郝玉臣,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张秀清,女,年龄不详,汉族。被告郝文锋,男,年龄不详,汉族。原告张红英诉被告郝大鹏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英诉称,2012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土地流转协议,被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要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土地流转合同,判令被告恢复土地原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英、许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俊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