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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保定联强运输有限公司与郝勇刚、山西省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联强运输有限公司,郝勇刚,山西省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615号原告保定联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史国海,职务,总经理。被告郝勇刚,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县。被告山西省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开发东街南五巷。负责人闫向东,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55号瑞成商务楼二层。负责人陈建明,职务,总经理。原告保定联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勇刚、山西省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联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鑫审判员 杜爱红审判员 彭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丰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