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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德文与王永涛、郑德凤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文,王永涛,郑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文,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永涛,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郑德凤,女,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刘德文与被执行人王永涛、郑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2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4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