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振来、李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来,李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09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来,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澄,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振来与被执行人李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刘振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案号(2016)津0116财保80035号。现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77200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17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澄和申请执行人刘振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刘振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振来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6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振来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684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