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章丘区。法定代表人李钢,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长。被执行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其单位安其贞等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章人社监令字[2016]第016号),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被执行人未支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章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内容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支付安其贞劳动报酬11000元、张德胜劳动报酬9533元、张景婵劳动报酬10120元、王春明劳动报酬21969元,并按应付金额50%支付以上人员赔偿金,共计支付柒万捌仟玖佰叁拾叁元(78933.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章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章人社监执催字[2017]第00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章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章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