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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淑云与江光华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江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女,193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江光华,男,1973年4月28日,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刘淑云与江光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江光华与江光秀、江光彬、江光忠、江光碧依次轮流履行护理刘淑云两个月并承担赡养期间刘淑云的生活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江光华未履行2017年3、4月份期间赡养义务,刘淑云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光华履行护理义务并承担赡养期间的生活费。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光华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光华拒不履行对刘淑云的赡养义务,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涉嫌犯罪,故于2017年4月11日将本案移送丰都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受理后已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