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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长喜与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喜,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052号原告:孙长喜,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樊峰,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喜诉被告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喜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长喜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