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长喜与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喜,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052号原告:孙长喜,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樊峰,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喜诉被告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喜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长喜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