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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方文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军,方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方文芬,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方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3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4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方文芬名下坐落于西安市××区××城市××单元××室的房屋一套,并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后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45.66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方文芬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报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经陕西信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和2016年8月10日两次发布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6年9月26日举行第三次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以329900元竞得拍卖房屋。本院已裁定被执行人方文芬名下坐落于西安市××区××城市××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小军所有,张小军已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经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文芬名下登记有途观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3200元及利息,已受偿329900元,43300元及利息未受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张: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方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4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方文芬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城市皇冠2幢1单元11805室的房屋一套,并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后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45.66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方文芬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报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经陕西信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和2016年8月10日两次发布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6年9月26日举行第三次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以329900元竞得拍卖房屋。本院已裁定被执行人方文芬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城市皇冠2幢1单元11805室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小军所有,张小军已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经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文芬名下登记有途观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文芬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3200元及利息,已受偿329900元,43300元及利息未受偿。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我认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侯:同意本院(2017)陕113执恢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113执恢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