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迟清功、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清功,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迟清功,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迟清功与被执行人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迟清功案款107292.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将案款交齐。至此,(2017)鲁0285执131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执1215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判员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