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文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蜜蜡,李玉芹,姚恒杰,姚晓露,杨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433号自诉人:赵蜜蜡,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李玉芹,女,汉族,1941年2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姚恒杰,男,汉族,1994年2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姚晓露,女,汉族,1998年3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人:杨文波,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赵蜜蜡、李玉芹、姚恒杰、姚晓露以被告人杨文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自诉人赵蜜蜡、李玉芹、姚恒杰、姚晓露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蜜蜡、李玉芹、姚恒杰、姚晓露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赵蜜蜡、李玉芹、姚恒杰、姚晓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