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英杰与被告董星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杰,董星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80号原告:赵英杰,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董星悦,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赵英杰与被告董星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赵英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英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赵英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忠人民陪审员 吴本光人民陪审员 向丽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光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