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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薄翠荣、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薄翠荣,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182号原告:张丽红,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吴凤霞,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翠荣,女,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王伟,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薄翠荣、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李洪泉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