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叶与李动工、河南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李动工,河南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2451号原告:刘叶,女,汉族,199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李动工(曾用名李学功),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系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号供销大厦***房。法定代表人:祝绍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凯,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叶与被告李动工、河南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叶、被告李动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被告河南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工资4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47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李动工庭审时辩称:原告刘叶的工资已经全部还清。被告河南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庭审时辩称:我公司不认识原告;更不欠原告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叶为被告李动工提供劳动,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70元,被告李动工并于2017年2月2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给付300元,现仍欠原告47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动工欠原告工资470元,有被告李动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470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刘叶的工资已经全部还清,但其提供证据之书证系本人出具,证人证言系孤证,原告均有异议,未能达到证明目的;经本院告知,逾期亦未提供证据补强或作合理说明,且因2017年2月份没有29日,故排除被告李动工2017年2月29日给付原告部分欠款的可能性,故对其辩称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动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刘叶欠款470元;二、驳回原告刘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动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戈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