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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402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四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四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402号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二村10幢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8052750X1(1/1)。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前进,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凡,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海,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四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退还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