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莫桂盛、米军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桂盛,米军兆,易赞,易恩民,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76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桂盛,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米军兆,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易赞,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易恩民,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易俊男,男,1993年9月16日生汉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莫桂盛、米军兆与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协助将其名下位于防城区珍珠港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防港国用(2012)第B2012-0019号】分割西面一块面积为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莫桂盛、米军兆。上述执行标的即87.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置坐标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黎华钦、黎文华、吴培林、莫桂盛、米军兆位于防城区珍珠港大道689.72平方米住宅地坐标示意平面图及各占的比例》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450603201600148)执行;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承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桂0603执27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名下位于防城区珍珠港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防港国用(2012)第X号】分割西面一块面积为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莫桂盛、米军兆。上述执行标的87.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置坐标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黎华钦、黎文华、吴培林、莫桂盛、米军兆位于防××××大道689.72平方米住宅地坐标示意平面图及各占的比例》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450603201600148)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