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宝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366号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金帝花园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095830321E法定代表人:焦林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民,该公司职工。被告:朱宝祥,男,住突泉县。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