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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宗某某、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克珍,张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宗某某,江西省赣县人,赣县荫掌山林场大龙分场职工,住赣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江西赣县人,赣县阳埠乡梅村黄陂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宗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5)赣法民字第49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刘 君 琦审判员 龚 享 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