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洪兴龙与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兴龙,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品青科技西侧事鑫科技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万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兴龙,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沙沟湖水杉公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郝劲松,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兴龙、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洪兴龙称双方已于2017年1月18日进行了工程结算,上诉人尚欠工程款441603.69元,经多次追要上诉人仅支付5万元,余款拒绝给付,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债的关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第二款条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均在沛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为龙湖领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位于江苏省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