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528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5层612。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2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张良伦。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