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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528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5层612。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2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张良伦。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