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银昌、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昌,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年,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昌,男,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审被告: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兴,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银昌、原审被告甘州区新墩镇北关村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5月27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