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法定代表人钟大涛,任该行行长。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委托代理人张延军,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永连。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被告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