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华山与许德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华山,许德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7民初1099号原告:尹华山,男,汉族,1982年9月9日生被告:许德金,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生原告尹华山与被告许德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华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德金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华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资92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受被告许德金雇佣在德州巴塞小镇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欠工资9280元没有支付,打有欠条。许德金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春节前后,原告尹华山在德州开发区巴塞小镇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由被告许德金支付工资。工程结束,被告许德金支付部分工资后剩余9280元给原告尹华山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尹华山德州巴塞小镇外墙保温抹灰条板粘结工程工人工资(9280元),玖仟贰佰捌拾元整山东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瑞林班组许德金2017.1.20”。本院认为,原告尹华山受雇于被告许德金从事外墙保温工作,由被告许德金支付工资,工程结束后被告许德金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间则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是自行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9280元工资欠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德金给付原告尹华山工资9280元。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德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殿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