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1652包增堂与章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增堂,章学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652号原告:包增堂,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启翮,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学满,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包增堂与被告章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3.7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东西邻居,相处尚好,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3.7万元,用于建房,约定1年后归还,月息2分。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以建房为由2015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3.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包增堂现金壹拾叁万柒千元整(¥137000.-),到2016.6.7日还清。借款人:章学满(签名并捺印)2015.6.7(捺印)”。借款后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举证、质证、答辩的相关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的相关权利,本院可依法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条予以证实,对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逾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关于利息,双方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原告也没有举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期限内应当视为没有利息。逾期后,被告应当依法按照年息6%的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学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增堂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本金13.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4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井西华审 判 员 曹 凯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紫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