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华诉被告许某、许某甲、王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华,许某,许某甲,王某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3053号原告于某华,女。被告许某,女。被告许某甲,女。被告王某林,男。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杰,系某县某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于某华诉被告许某、许某甲、王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某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