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华诉被告许某、许某甲、王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华,许某,许某甲,王某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3053号原告于某华,女。被告许某,女。被告许某甲,女。被告王某林,男。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杰,系某县某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于某华诉被告许某、许某甲、王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某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