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53号申请人:吴某,汉族。被申请人:丛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诉被申请人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丛某名下的位于文登区某某北路××-×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2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某名下的位于文登区某某北路××-×号楼×××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