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秀兰与伍忠线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兰,伍忠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金秀兰,女,蒙古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申请人:伍忠线,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金秀兰与被执行人伍忠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阿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忠线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秀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伍忠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金秀兰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阿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相臣审判员 商建鑫审判员 李凤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