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第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顾宏荣与盐城市天然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宏荣,盐城市天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第6265号原告顾宏荣,男,1958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盐城市天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原告顾宏荣与被告盐城市天然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顾宏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宏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宏荣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