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颜志炜、何秀娟等与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志炜,何秀娟,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187号原告:颜志炜,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何秀娟,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国洪,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马塘坊23号自编302房。法定代表人:何加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炜、何秀娟诉被告广州市荔鸿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志炜、何秀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志炜、何秀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志炜、何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8元,由原告颜志炜、何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