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功礼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功礼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41号罪犯董功礼,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13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功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董功礼不符合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功礼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