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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小平、刘长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平,刘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平,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长根,男,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周小平申请执行刘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33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96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7340元。在其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长根位于吉水县文峰镇文化中路83号1单元401室房产进行了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