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霞浦县人民法院、郑振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人民法院,郑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霞浦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海光。被执行人:郑振森。申请执行人霞浦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郑振森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7)闽09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振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彦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登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