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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申请李黛露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李黛露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催5号申请人: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向群村。负责人:周建兴。委托代理人:袁晓红,合作社员工。申报人:李黛露,女,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300052/2669930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3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李黛露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乐余镇向群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蒙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