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恢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永敏、王万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敏,王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敏。被执行人:王万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