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玉文与杨东欣、马得山、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文,杨东欣,马得山,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906号原告:王玉文,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作波,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杨东欣,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马得山,男,1969年11月11日,哈拉毛都镇干部,住前郭县。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学海街781号14楼。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文与被告杨东欣及马得山、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