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小平与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068号原告:罗小平,女,1963年5月12日,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德刚,1964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原告罗小平诉被告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