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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小平与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068号原告:罗小平,女,1963年5月12日,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德刚,1964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原告罗小平诉被告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