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娟、徐代碧与被执行人陈龙、晏海林、四川省营山县婚纱影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代碧,陈龙,晏海林,四川省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代碧,女,生于1952年8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宗俊,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龙,男,生于1975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晏海林,男,生于1974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双流.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经营场所四川省营山县。工商注册号x。经营者晏海林。案外人徐娟,女,生于1978年1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代碧与被执行人陈龙、晏海林、四川省营山县婚纱影楼民间借贷纠纷和案外人徐娟与被执行人陈龙、晏海林、四川省营山县婚纱影楼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代碧的委托代理人余宗俊、案外人徐娟与被执行人晏海林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晏海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代碧、案外人徐娟共计25万元,协议签字生效时付2万元,余下部分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6万元,2018年2月10日前付12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5万元结案。协议后,申请人徐代碧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徐代碧撤回执行。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