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红伟申请执行叶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伟,叶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15-1号申请执行人:郭红伟,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叶岗,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郭红伟与叶岗民间借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岗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59号5号楼1单元21层123号一套住房(郑房产证字第14010886**号),以壹佰壹拾万元(本金110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郭红伟,申请执行人郭红伟自愿放弃其它部分款项;被执行人叶岗协助申请执行人郭红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郭红伟承担;该案以房抵债结案,待双方协议签订后生效,不得反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23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