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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字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其发与邢远明、谢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发,邢远明,谢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字273号原告:沈其发,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远明,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谢冲,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其发与被告邢远明、谢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其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沈其发负担。审判长  吴国磊审判员  裴国刚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