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字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其发与邢远明、谢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发,邢远明,谢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字273号原告:沈其发,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远明,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谢冲,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其发与被告邢远明、谢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其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沈其发负担。审判长 吴国磊审判员 裴国刚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