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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7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友,绰号“阿友”,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王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友伙同蒋某(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民众镇壹加壹商场附近,利用携带的撬锁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助力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王友和蒋林帅驾驶该电动助力车经过民众镇六百六路浪网红绿灯路口8号住宿楼时,利用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悦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盗走,因该电动助力车电池用尽无法启动,二人将电动助力车弃置现场附近,后驾驶盗窃所得的女装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上午10时许,蒋林帅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二村芳文维修店内更换该摩托车电瓶锁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2017年3月20日,王友在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发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被盗电动助力车、摩托车已缴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王友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祥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