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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强与被告张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强,张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30号原告:王德强(又名王强),男。被告:张魏,男,36岁。原告王德强与被告张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原告王德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德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德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原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