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志刚诉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刚,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368号原告:武志刚,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亮,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武志刚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开庭,原告武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志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丽君人民陪审员 武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