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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志刚诉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刚,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368号原告:武志刚,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亮,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武志刚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开庭,原告武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志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丽君人民陪审员  武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