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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素兰、冯亚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兰,冯亚琳,葛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林素兰,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冯亚琳,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葛泽宇,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林素兰与被执行人冯亚琳、葛泽宇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素兰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冯亚琳、葛泽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4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亚琳、葛泽宇��银行开户,本院另案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亚琳是中学教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3.因被执行人冯亚琳、葛泽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冯亚琳、葛泽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冯亚琳、葛泽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亚琳、葛泽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