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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023民初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敬红斌与邵世庭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合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红斌,邵世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023民初第136号原告:敬红斌,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阿克苏市。被告:邵世庭,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阿合奇县。原告敬红斌与被告邵世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敬红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红斌以被告邵世庭已全部支付劳务费,双方当事人纠纷已化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4元,由敬红斌承担。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