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023民初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敬红斌与邵世庭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合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红斌,邵世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023民初第136号原告:敬红斌,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阿克苏市。被告:邵世庭,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阿合奇县。原告敬红斌与被告邵世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敬红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红斌以被告邵世庭已全部支付劳务费,双方当事人纠纷已化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4元,由敬红斌承担。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