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江涛诉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江涛,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冯江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江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江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管执字第10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