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潇与杨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潇,杨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杨潇,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杨长远,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长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杨长远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杨潇支付108313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55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13231元。嗣后申请执行人杨潇与被执行人杨长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长远欠杨潇88万元,广安市中级法院(2015)广法民终第8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杨长远享有的67.5万元债权归杨潇享有,广安智丰公司欠杨长远的全部工程款也归杨潇享有;如果上述两笔款项经过催收未收到,杨长远在2017年10月底前向杨潇支付30万-50万元,余款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15250元及3231元执行费由杨潇负担,10000元执行费由杨长远负担均定于2017年10月31前日支付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蓥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长远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潇可申请恢复(2015)华蓥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