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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韬与被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测绘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韬,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175号原告:唐韬。被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办公室29-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19788X3。法定代表人:何云武。被告:湖南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4454376272。法定代表人:赖继文。原告唐韬与被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测绘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15日立案。原告唐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意人民陪审员  胡聪明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马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