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长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93号罪犯陈长生,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原住吴县。198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4年7月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2000)苏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长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1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锡刑执字第2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陈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十三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长生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陈长生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3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46.2分。为此,2014年8月、2015年8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累计获监狱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长生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以及假释后生活来源等因素,对该犯不能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