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爱节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爱节,张茂森,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异20号异议人:董爱节,女,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杨玉飞,系异议人董爱节儿子,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张茂森,男,汉族,1946年4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张茂森申请执行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董爱节于2017年4月19日对我院作出的(2015)栾执字第532-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董爱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董爱节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董爱节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筱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