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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兴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杨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33号原告: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长房国际广场2008-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31623。法定代表人:佐藤保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学锋,男,汉族。被告:杨刚,男,汉族。原告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李君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